關于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標準和范圍等工作要求的通知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裝配式建筑高質量發展,穩步推進新型建筑轉型升級,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18〕47 號),結合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現就我市裝配式建筑實施標準和范圍等相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發展裝配式建筑是國務院、省和市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抓手,是促進我市建筑業轉型升級發展的必由之路。各鎮街要充分認識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重要意義,落實主體責任,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
二、裝配式建筑實施標準
裝配建筑項目預評價認定標準按照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和廣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J/T15-163-2019)執行,裝配率不得低于50%。
三、裝配式建筑實施范圍
(一)政府投資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和納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的項目應采用裝配式建筑。
(二)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含)3000平方米的新建工業建筑(含廠房及配套辦公樓和宿舍)宜采用裝配式建筑。
(三)計容建筑面積大于(含)5萬平方米(以規劃許可證為準)的新建居住區、單體地上建筑面積超過 5000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單體地上建筑面積大于(含)10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宜采用裝配式建筑。
四、其他事項
(一)各鎮街要切實落實《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的工作要求,嚴格把關政府投資項目的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我局將定期通報各鎮街裝配式建筑的發展情況。
(二)超限高層(100米以上)單體建筑工程,經專家對抗震設防進行專項審查后,認為采用預制構件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預制構件,其他評價得分項按國家或廣東省標準執行。
(三)因建造技術特殊、造型復雜、多功能混合的單棟建筑,難以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可由建設單位通過組織專家技術論證方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有關要求。
(四)《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明確裝配式建筑實施標準和范圍等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建通〔2023〕5號)廢止。
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總工辦公室反饋,聯系電話:0760-88337746。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7月18日
(責任編輯:何雯麗)